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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时间:2015-11-18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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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其中,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各省(区、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见附表。

三、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改革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抓紧工作,尽快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完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出台。2013年7月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不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按照与改革方向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妥善安排。

(三)着力做好天然气公开交易工作。非居民用气应加快进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由供需双方在价格*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交易形成具体价格,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实现非居民用气的公开透明交易。天然气生产和进口企业要放眼长远,认真做好天然气公开交易工作;交易中心会员要向交易中心共享非居民用气的场内和场外交易数量和价格等信息;交易中心要规范管理、专业运作、透明交易,不断探索发现价格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尽早发现并确立公允的天然气价格,定期向社会发布,为推进价格全面市场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各省(区、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各省(区、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

单位:元/千立方米(含增值税)

 

省 份

基准门站价格

省 份

基准门站价格

北 京

2000

湖 北

1960

天 津

2000

湖 南

1960

河 北

1980

广 东

2180

山 西

1910

广 西

2010

内蒙古

1340

海 南

1640

辽 宁

1980

重 庆

1640

吉 林

1760

四 川

1650

黑龙江

1760

贵 州

1710

上 海

2180

云 南

1710

江 苏

2160

陕 西

1340

浙 江

2170

甘 肃

1430

安 徽

2090

宁 夏

1510

江 西

1960

青 海

1270

山 东

1980

新 疆

1150

河 南

2010

 

 

    

注:1、山东交气点为山东省界。

    2、上述基准门站价格暂不上浮,下浮不限;自2016 年11 月20日起最高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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